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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un In-Hyuk 律师]要求返还燃料,即使已过了 1 年,诉讼时效仍然有效...
【仁赫贤律师法律问答】要求返还遗产,超过一年也可能未过诉讼时效
--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在一年后失效,但也有超过一年也可以要求返还遗产的承认情况
现行的继承制度,不论继承人的贡献程度如何,也不论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如何,都会通过继承制度保证将一定部分的遗产返还给继承人。
一般来说,自继承之日起满一年后,因遗赠或赠与而侵害继承权的事实发生,可以要求返还遗产的,返还遗产的请求权因诉讼时效而消灭。
那么,是否应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放弃所有返还遗产的请求权呢?"并不是仅仅因为被继承人死亡一年后,存在赠与或遗赠侵害继承权的行为,就一定不能要求返还继承权,也有过了一年还可以要求返还继承权的情况。"韩比律所代表律师玄仁赫说,"最高法院有一个判例,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个判例的推理是有道理的。"
在现实案例中,尽管赠与事实存在,且被继承人已去世一年多,但首尔高等法院曾就该案达成和解,允许索赔油钱。
Q.本案的简要概况是什么?"
韩仁赫(以下简称 "韩仁赫"):被继承人去世后,部分继承人 A(原告)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认为被继承人赠与另一继承人(被告)的赠与(以下简称 "赠与")无效,并提起刑事诉讼,认为被告伪造了与赠与相关的文件。
原告坚信 K 对被告的赠与是无效的,因此没有继续要求被告返还石油。遗憾的是,A 直到 K 去世后才得知赠与一事,由于事隔太久,她没有证据证明赠与无效,因此在一审和上诉中均败诉。
随后,在郭先生去世后,也就是在他知道赠与存在一年多之后,又提出了新的不当得利索赔,最终达成了和解,这实际上意味着原告的胜利。不当得利索赔的一审和上诉都败诉了,为什么?"
答:原告的无效索赔有事实依据,因此原告坚信无效,直到不当得利索赔被驳回。但是,我们认为,原告承担了优势证据的举证责任,却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Q.从不当得利请求权改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依据是什么?"
贤:现在人们对返还原物制度的关注度提高了,一般人似乎都知道返还原物请求权必须在一年内提出的概念,但很少有人知道到底什么时候是一年内,即使是法律专家也往往不清楚。
不过,韩国最高法院的判例规定:"继承权人在继承开始和发现应返还的赠与或遗赠后一年内未提出返还请求的,继承权返还请求权将因诉讼时效而失效、这里的'知道有应返还的赠与或者遗赠时',应当解释为赠与或者遗赠的事实和知道应当返还的时间,因此,如果权利人认为赠与或者遗赠无效而提起诉讼抗辩的,不能仅凭知道赠与或者遗赠的事实就认定其知道有应返还的赠与。"
简单解释一下上述案例的意思,如果我不仅仅是一个有权要求返还石油的人,而是一个认为赠与无效,有权以继承人的身份向赠与人返还赠与财产的人,并且我正在打官司,那么在我打官司期间,返还石油的一年诉讼时效并没有计算在内。
这是一个显而易见且合理的判决,因为对于这样一个可能已经实际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人来说,如果认为放弃自己的权利而继续进行燃油退款请求,燃油退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就会失效,这是不公平的。
在上述案件中,我们的律师判断,在原告争取不当得利期间,诉讼时效没有超过是合理的,因为原告确实认为赠与无效,并争取不当得利,基于这一判断,原告提起诉讼,行使退还油款的权利。影响诉讼时效起点计算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当前: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主张的不当得利是否属于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拒绝赠与,或者是否存在导致原告认为赠与无效的情形。如果发现诉讼请求是为了拖延诉讼时效而虚假提出的,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将被视为已过。
抗辩的核心是,原告在提起诉讼时有理由相信赠与是无效的,并认为如果他们因证据不足而在不当得利索赔中败诉,那么在败诉前就认为诉讼时效已过是不合理的。要求返还石油的结果是什么?"
贤:在这样的案件中,无论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的时间有多早,都是一审判决不当得利请求权败诉的时间,强烈主张只有到了这个时候,才应该认定赠与人明知是违反石油的赠与而应该返还。
法院接受了这一观点,为了恢复原被告兄妹之间的友好关系,对和解进行了调整,原告通过承认部分侵权行为,从被告处获得了约 83% 的实际侵权金额。这个调整案例的意义是什么?"
目前:仅仅从继承或赠与之日起计算行使石油侵权返还权的标准,可能有些不公平。即使过了一年,也很难认定石油份额享有者认为赠与无效并向法院提出异议,也很难认定其知道存在应当返还的赠与,如果这种想法有事实或法律依据的话。
通过与仁赫贤的问答,我们可以回顾一下行使石油返还权时计算诉讼时效起点的重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