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与洞察
韩别律师事务所的最新动态和法律资讯。
[法学杂志]第五届律师资格考试专家点评与评析--经济法(安...
2016年第5期律师资格考试专家点评--经济法
1.一般评论 第 5 次韩国律师资格考试经济法的案例型试题可以说与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法领域过去的模式没有太大的偏差。尤其是关于不正当协同行为的行为类型和违法性的问题,完全在可预期的范围之内,而与特定类型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相关的滥用支配地位问题,也是笔者在近期的经济法讲座中反复阐述的话题。归根结底,考官判定不公平贸易行为类型的意图在于询问考生是否能够逻辑地推导并结合案例中的事实,以及考生能够为违法性的判定提供多么丰富的逻辑依据,这部分内容很可能是决定考生能否获得高分的重要评分标准。 在消费者法领域,"撤回权 "的行使、对《条款与条件规制法》中不公平条款的判断等典型的预期问题也在考生的预期范围之内,但在要求考生从《电子商务法》中电信中介作为电信销售者、电信销售者作为中介的基本概念出发,阐述电信中介的连带责任(第2题)的部分,如果没有透彻的法律分析,就很难轻松地展开逻辑。另外,在问题 3 中,要求根据《消费者基本法》,"经营者 "和 "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 "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作为保护消费者安全的紧急措施,学生在查找和描述相关条款时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在消法领域,不仅要理解可以提前考查的基本概念,还要很好地掌握相关条款的内容和位置,并有能力根据《消法》和《实施令》的内容进行细节整理。  ; 最后,从第五次律师资格考试的情况来看,今后同学们在准备经济法案例型试题时,要相信案例型试题一定会出现,要提前准备①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②不正当联合行为、和③不公平贸易行为,以及判断不公平贸易行为违法性的依据,而其他内容则会在小讨论题中考查,可以略作表面评价,因此有必要采取 "双轨制 "策略,通过总结常用文章的位置和简要内容来进行准备。 就消费者法而言,有必要准备《买卖法》、《分期付款交易法》和《再消费法》对行使撤回权的要求和限制,并提前复习《买卖法》和《执行令》中条款的位置和内容,以防万一。鉴于条款调整法的讨论总是会出现,因此有必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充分准备和准备:(1) 条款的含义和涵盖力;(2) 与条款调整法规定的条款说明和解释义务的内容、范围和解释控制相关的一般理论;(3) 最重要的部分是能够根据给定的事实说明条款调整法规定的条款无效的理由,并提供合乎逻辑的依据。此外,要求了解《消费者基本法》中具有代表性的消费者保护政策,以及获得损害赔偿救济的程序和法律要求的试题,在以往的考试和第五版考试中已被确定为一个明显的趋势,因此,即使只是为今后的讨论做准备,如果学生提前准备好与消费者安全和损害赔偿救济相关的内容,经济法仍将是一个可以避免严重'火烧眉毛'的风险管理选项。 2.问题 1 问题 1 已经预设了 "共识"。因此,没有必要提及《公平交易法》第 19(5)条中的协议推定,因为这是不必要的概括。在该法第 19(1)条规定的各类不公平联合行为中,本案应被视为第 19(4)条规定的市场分割协议。作为参考,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的《不正当联合行为审查标准》也将 "为每个企业建立一个贸易区域(在调查中表示为销售区域)"列为第 4 条的代表性例子。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问题不应归入第 9 条 "干扰其他企业的经营活动"。由于第 9 条是一种包罗万象的规定,适用于第 1 条至第 8 条以外的行为,因此首先直接根据第 4 条处理该类行为即可。关于违法性,笔者惯用的 "企业众多→存在协议→限制竞争 "的叙事框架得以保留,但本案中限制竞争的范围非常广泛,A 公司在国内市场的市场份额高达 40%,从调查等共同行为的内容和性质来看,除了限制企业间竞争的效果外,很难期待通过协议还能实现提高效率等积极功能、鉴于竞争经营者之间直接的贸易限制导致品牌内竞争的丧失、开设代理店的高昂成本以及合同期限长达 10 年导致新经营者进入的可能性较低等原因造成消费者福利的恶化,调查的反竞争效果很可能会长期固定下来。 对于问题 2,有必要介绍根据《电子商务交易法》(《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法》等)行使退订权的法律依据,在案例中,有必要明确,尽管纳入允许退订权的事实,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即可行使退订权,但限制退订的调查条款内容,基于片面强制性规定的性质,对消费者不利,因此无效。对于询问条款是否不公平的问题,由于问题已经假定其为条款,因此没有必要再讨论其是否为条款,而应根据问题的核心,即是否不公平,来探讨判断的依据和无效的法律规定(《条款和条件规制法》第 11 条第 1 款)。看来,学生们从条款和条件规制法第 9 条第 1 款切入的案例可能不少,但根据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的判例和法律内容,判断第 11 条第 1 款是更直接的无效理由)。 | |||
| <Copyright © 법률저널(lec.co.kr) 무단전 재배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