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뉴스2015년 8월 25일
[经济热点话题]"什么是公开权?" - 律师事务所...
[YTN FM94.5《现场经济》]
"什么是宣传权?"
- 韩彪安炳汉律师事务所
主播:
就是名人,比如说名人在店里。一般的饭店或者这样的商店。挂名人等照片的时候要小心。 如果去饭店的话,有很多签名的。 为什么要小心呢,只找这些商家告宣传权的案例越来越多。Right of Publicity,英文是 "公开权",对不对? 前面这个'right'是一种权利,就像知识产权一样,所以我想你应该知道这个公开权是什么。 让我们和Hanbyul律师事务所的安秉汉律师谈谈。 下午好。
安秉汉(以下简称安):
是的。
安秉汉:
是的,你好!
安律师:
前面是英文,后面是中文,这是什么? 是公开权吗?
安秉汉:
首先,这是美国判例法承认的一项权利。它通常被翻译为 "公开权"、"肖像使用权"、"肖像财产权",但现在很多人只知道它是 "公开权"。 首先,在韩国很难界定 "公开权",因为它不是一项法律明确承认的权利。 如果界定 "公开权",它就是一种财产价值,比如一个人的肖像、姓名、声音,对吗?它是一种财产权,保护你的财产不因商业目的而受到侵害。 它与公开权类似,是防止他人未经你的许可使用你的姓名、面孔、声音等的权利,但它是一种人格权。在人格权的情况下,由于其性质的原因,转让给他人是很尴尬的。 另一方面,公开权是基于个人肖像之类的东西,但这部分的财产性是非常被认可的,所以它可以自由地转让给他人,公开权行使的特点也是可以从权利人处转让给他人并由他人行使,而不限于权利人自己。
主播:
那么,如果按照您的说法,我未经许可在商店里挂上明星的照片,或者在商场里进行商业使用,或者在自己的博客上引用明星的照片进行宣传,都属于宣传权的范围吗?
安秉汉:
是的,这要看具体的使用方式,但原则上,名人的肖像、姓名等特征标志,都是有的吧。 如果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就很有可能侵犯我刚才提到的公开权。 在这种情况下,就意味着不能免于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一个典型的社会问题。
安秉汉:
最近法律案件多吗? 你怎么看?
锚:
现在打官司的人多不多?我们也见过一些当时还未成年的人为了刑事起诉而索要和解金,但我不知道我们的社会是否做好了对青少年的版权保护教育和宣传工作。 因此,我个人认为,公开权的行使应该仅限于习惯性的、损害数额较大的重大侵权行为。
主播:
你怎么看?如果从娱乐经纪公司或管理名人的角度来看,如果这些经纪公司说:"嘿,我们要从侵犯你的公开权的媒体那里拿钱,不用管它,这不是什么大事,你不需要这样做。"那么你就不需要这样做?不过,从长远来看,我认为还是应该慎重考虑,因为我不确定如果名人受到太多的宣传侵权诉讼,是否会对名人的形象有所帮助。
主播:
这可能是个愚蠢的问题。也许这是一个愚蠢的问题,我打断了大家的思路,
安:没有。
安:没有,是不是有这样一种情况,突然间,如果你对一个著名的体育明星或者名人的人格、个性发表了评论,损害了他们的形象,这是不是可以解释为广义上的公开权?
Ahn Byung Han:
公开权是指未经许可使用当事人的包装或类似的东西,这在新闻报道或类似的东西上是不被禁止的,所以我认为这要看具体情况,然后关于损害形象的部分,我认为可能是诽谤或类似的问题,这要看是否有其他具体的事实,而不是公开权。
Anchor:
那么,我想我有点明白意思了,但是难道没有像狗仔队这样的人认为这是一种非常恶劣的行为吗?那些经纪公司,那些说 "我们要抓住你,我们要给你拿钱 "的人,对于小企业主来说,简直是九牛一毛,他们毫无征兆地这样做,我觉得很尴尬。
安秉汉:
这就是问题之一,我觉得这是自然而然发生的事情,因为和解是目的,即使对于我们这些法律专家来说,也会有很多过分的要求,但是对于外行人来说,就好像是 "我要起诉你,我要起诉你"。他们不清楚自己的责任范围,以各种理由支付和解金,比如不能做生意。 因此,做这些事情似乎很容易。
主播:
如果上了法庭,如何认定不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问题是故意侵权或过失侵权能否成立,通常根据侵权的程度,可以收取多少广告费,使用的时间有多长,使用的媒介是什么类型,比如简单的传单之类的,公众知晓的范围是否有限,这个人从中获利多少。 重要的是,原告要负责证明这些损失,而不是行为人。
主播:
原告多是站在关系的上层,而对于站在下层的小商家,他们是输还是输?张:
在可以承认公开权的情况下,如果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使用,当然有可能败诉,但原告索赔的金额往往过高,法院很少全部予以承认,所以,综上所述,我认为会是有赢有输,多数会这样结案。
主播:
会罚多少钱?如果输了......
安秉汉:
目前,很难对侵犯公开权的行为单独处以罚款或刑事处罚。 只有民事赔偿会是一个问题。 因为要视情况而定,所以很难断言,但就最近媒体报道的白智英案件而言,从2010年起,上级医院出于宣传目的,未经白智英许可,在博客上使用了她的照片长达两年,法院最终判决赔偿400万韩元。法院当时表示,"公开权尚未得到成文法规的认可,考虑到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尚未得到确认,因此对赔偿金额进行了适当调整。这一点你们可以参考。"
旁白:
最后如果是这样的结果,有的赢了,有的输了,也有很多案子最后不用上法庭就和解了。 这不也是值得推荐的吗?有很多免费的法律咨询中心,你也可以担心是否要关店,通过网络找到他们,接受咨询,大不了拿到法院的判决书,这样更有利。
安克:
是的。所以,如果你不想成为受害者,最好还是小心谨慎,不是吗?
安秉汉:
是的,没错,现在人们的维权意识也在与日俱增,所以我觉得一定要记住,明星的照片都是用于商业目的的,所以如果你看到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尤其是在互联网上,或者被标注为未经授权的使用,最好再仔细检查一下,然后取下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为在某些情况下,照片可能会有单独的版权侵权问题,所以你一定要小心。
主播:
既然您提到了版权侵权,这也是我们在韩美自贸协定期间所关注的,这个版权、知识产权这类的东西。 最近侵权的情况多不多,怎么样?
安秉汉:
是的,侵权的情况还是很多,除了故意的、恶意的、习惯性的侵权之外,还有一种善意的侵权,在日常生活中很容易发生,因为他们不知道 "哦,这也是版权侵权",也有这一部分。但我认为,这还是因为缺乏宣传,再加上缺乏对年轻一代的教育,但你必须再想一想,慎重行事,因为如果你在未经版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复制或传播他人的作品,就是侵权行为。"
主播:
您能简单地指出需要注意哪些责任吗?汪:
我觉得侵权行为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如果发生了侵权行为,可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遗憾的是,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权,也会受到刑事处罚,尤其是出于商业目的的习惯性侵权,处罚力度是很大的。 而且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现在已经是一个需要成熟公民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世界,政府不应该袖手旁观,而应该进行相应的预防教育和宣传。最后,我觉得法院在非金钱的宣传权方面也处于一个过渡的状态,所以我觉得有必要做一些积极的努力,比如说适当地缩小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或者如果可以看成是一种善意的侵权,没有恶意的,可以促成友好的调整。
主播:
是的。我们可能忽略了这一点。
Anchor:
This is Byung-han Han, a lawyer at the law firm Hanbyul.
[YTN FM 94.5 'Live Economy'].
"什么是宣传权?"
- 韩彪安炳汉律师事务所
主播:
就是名人,比如说名人在店里。一般的饭店或者这样的商店。挂名人等照片的时候要小心。 如果去饭店的话,有很多签名的。 为什么要小心呢,只找这些商家告宣传权的案例越来越多。Right of Publicity,英文是 "公开权",对不对? 前面这个'right'是一种权利,就像知识产权一样,所以我想你应该知道这个公开权是什么。 让我们和Hanbyul律师事务所的安秉汉律师谈谈。 下午好。
安秉汉(以下简称安):
是的。
安秉汉:
是的,你好!
安律师:
前面是英文,后面是中文,这是什么? 是公开权吗?
安秉汉:
首先,这是美国判例法承认的一项权利。它通常被翻译为 "公开权"、"肖像使用权"、"肖像财产权",但现在很多人只知道它是 "公开权"。 首先,在韩国很难界定 "公开权",因为它不是一项法律明确承认的权利。 如果界定 "公开权",它就是一种财产价值,比如一个人的肖像、姓名、声音,对吗?它是一种财产权,保护你的财产不因商业目的而受到侵害。 它与公开权类似,是防止他人未经你的许可使用你的姓名、面孔、声音等的权利,但它是一种人格权。在人格权的情况下,由于其性质的原因,转让给他人是很尴尬的。 另一方面,公开权是基于个人肖像之类的东西,但这部分的财产性是非常被认可的,所以它可以自由地转让给他人,公开权行使的特点也是可以从权利人处转让给他人并由他人行使,而不限于权利人自己。
主播:
那么,如果按照您的说法,我未经许可在商店里挂上明星的照片,或者在商场里进行商业使用,或者在自己的博客上引用明星的照片进行宣传,都属于宣传权的范围吗?
安秉汉:
是的,这要看具体的使用方式,但原则上,名人的肖像、姓名等特征标志,都是有的吧。 如果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就很有可能侵犯我刚才提到的公开权。 在这种情况下,就意味着不能免于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一个典型的社会问题。
安秉汉:
最近法律案件多吗? 你怎么看?
锚:
现在打官司的人多不多?我们也见过一些当时还未成年的人为了刑事起诉而索要和解金,但我不知道我们的社会是否做好了对青少年的版权保护教育和宣传工作。 因此,我个人认为,公开权的行使应该仅限于习惯性的、损害数额较大的重大侵权行为。
主播:
你怎么看?如果从娱乐经纪公司或管理名人的角度来看,如果这些经纪公司说:"嘿,我们要从侵犯你的公开权的媒体那里拿钱,不用管它,这不是什么大事,你不需要这样做。"那么你就不需要这样做?不过,从长远来看,我认为还是应该慎重考虑,因为我不确定如果名人受到太多的宣传侵权诉讼,是否会对名人的形象有所帮助。
主播:
这可能是个愚蠢的问题。也许这是一个愚蠢的问题,我打断了大家的思路,
安:没有。
安:没有,是不是有这样一种情况,突然间,如果你对一个著名的体育明星或者名人的人格、个性发表了评论,损害了他们的形象,这是不是可以解释为广义上的公开权?
Ahn Byung Han:
公开权是指未经许可使用当事人的包装或类似的东西,这在新闻报道或类似的东西上是不被禁止的,所以我认为这要看具体情况,然后关于损害形象的部分,我认为可能是诽谤或类似的问题,这要看是否有其他具体的事实,而不是公开权。
Anchor:
那么,我想我有点明白意思了,但是难道没有像狗仔队这样的人认为这是一种非常恶劣的行为吗?那些经纪公司,那些说 "我们要抓住你,我们要给你拿钱 "的人,对于小企业主来说,简直是九牛一毛,他们毫无征兆地这样做,我觉得很尴尬。
安秉汉:
这就是问题之一,我觉得这是自然而然发生的事情,因为和解是目的,即使对于我们这些法律专家来说,也会有很多过分的要求,但是对于外行人来说,就好像是 "我要起诉你,我要起诉你"。他们不清楚自己的责任范围,以各种理由支付和解金,比如不能做生意。 因此,做这些事情似乎很容易。
主播:
如果上了法庭,如何认定不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问题是故意侵权或过失侵权能否成立,通常根据侵权的程度,可以收取多少广告费,使用的时间有多长,使用的媒介是什么类型,比如简单的传单之类的,公众知晓的范围是否有限,这个人从中获利多少。 重要的是,原告要负责证明这些损失,而不是行为人。
主播:
原告多是站在关系的上层,而对于站在下层的小商家,他们是输还是输?张:
在可以承认公开权的情况下,如果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使用,当然有可能败诉,但原告索赔的金额往往过高,法院很少全部予以承认,所以,综上所述,我认为会是有赢有输,多数会这样结案。
主播:
会罚多少钱?如果输了......
安秉汉:
目前,很难对侵犯公开权的行为单独处以罚款或刑事处罚。 只有民事赔偿会是一个问题。 因为要视情况而定,所以很难断言,但就最近媒体报道的白智英案件而言,从2010年起,上级医院出于宣传目的,未经白智英许可,在博客上使用了她的照片长达两年,法院最终判决赔偿400万韩元。法院当时表示,"公开权尚未得到成文法规的认可,考虑到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尚未得到确认,因此对赔偿金额进行了适当调整。这一点你们可以参考。"
旁白:
最后如果是这样的结果,有的赢了,有的输了,也有很多案子最后不用上法庭就和解了。 这不也是值得推荐的吗?有很多免费的法律咨询中心,你也可以担心是否要关店,通过网络找到他们,接受咨询,大不了拿到法院的判决书,这样更有利。
安克:
是的。所以,如果你不想成为受害者,最好还是小心谨慎,不是吗?
安秉汉:
是的,没错,现在人们的维权意识也在与日俱增,所以我觉得一定要记住,明星的照片都是用于商业目的的,所以如果你看到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尤其是在互联网上,或者被标注为未经授权的使用,最好再仔细检查一下,然后取下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为在某些情况下,照片可能会有单独的版权侵权问题,所以你一定要小心。
主播:
既然您提到了版权侵权,这也是我们在韩美自贸协定期间所关注的,这个版权、知识产权这类的东西。 最近侵权的情况多不多,怎么样?
安秉汉:
是的,侵权的情况还是很多,除了故意的、恶意的、习惯性的侵权之外,还有一种善意的侵权,在日常生活中很容易发生,因为他们不知道 "哦,这也是版权侵权",也有这一部分。但我认为,这还是因为缺乏宣传,再加上缺乏对年轻一代的教育,但你必须再想一想,慎重行事,因为如果你在未经版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复制或传播他人的作品,就是侵权行为。"
主播:
您能简单地指出需要注意哪些责任吗?汪:
我觉得侵权行为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如果发生了侵权行为,可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遗憾的是,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权,也会受到刑事处罚,尤其是出于商业目的的习惯性侵权,处罚力度是很大的。 而且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现在已经是一个需要成熟公民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世界,政府不应该袖手旁观,而应该进行相应的预防教育和宣传。最后,我觉得法院在非金钱的宣传权方面也处于一个过渡的状态,所以我觉得有必要做一些积极的努力,比如说适当地缩小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或者如果可以看成是一种善意的侵权,没有恶意的,可以促成友好的调整。
主播:
是的。我们可能忽略了这一点。
Anchor:
This is Byung-han Han, a lawyer at the law firm Hanbyul.
[YTN FM 94.5 'Live Econom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