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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新闻社,2017年3月6日] 根据《强制动员调查法》,朝鲜人被指控......
- 最高法院 2016. 1. 28.선고 2011두24675 위로금등지급기각결정 취소 판결
법무법인(유한)한별 양승원 변호사
1.案件概述
寡妇(生于 1921 年)于 1943 年被强行征召到日本,左腿瘫痪,1945 年返回北朝鲜,1954 年去世。
原告(生于 1924 年,死者的哥哥)在朝鲜战争期间在南朝鲜,他从在北朝鲜的妹妹那里听说了上述事实,并在 2003 年的一次家庭聚会上见到了妹妹。2009 年,日本占领时期强迫劳动受害者澄清委员会答复内政和地方政府大臣说,它 "认定死者是日本占领时期强迫劳动的受害者"。
原告随后向太平洋战争强迫劳动受害者支援委员会申请赔偿。
接替上述委员会的强制动员受害者调查和海外强制动员受害者支援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最高法院称被告为行政自治大臣)于 2010 年根据《强制动员受害者调查和海外强制动员受害者支援特别法》(以下简称《强制动员调查法》)向原告下达了裁决书,称 "死者于 1943 年被日军强制动员、但是,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赔偿申请,理由是 "根据该法第 7(4)条,死者不具有大韩民国国籍,因为他的户籍在北朝鲜"(以下简称 "案件判决")。
2.一审和二审判决摘要
即使死者根据北朝鲜法律的规定获得了北朝鲜国籍,这些情况也不会对死者获得和保留南朝鲜国籍产生任何影响,因为北朝鲜是朝鲜半岛的一部分,而朝鲜半岛是大韩民国领土的一部分,因此只服从大韩民国的主权,任何与大韩民国主权相冲突的国家实体或主权在法律上都不会得到承认。
3.判决要点
最高法院认为,《强制动员调查法》的颁布与 1965 年《大韩民国与日本国关于解决财产和索赔及经济合作问题的协定》有关,立法者在确定《强制动员调查法》的颁布目的和情况、慰问金等支援的具体对象和内容、该法旨在基于人道主义提供慰问金而非损害赔偿这一事实以及支援的范围和对象时,享有立法制定的自由。
此外,考虑到《强制动员调查法》规定的赔偿对象与《公约》规定的赔偿对象不一定一致、《宪法》的地域性规定、《强制动员调查法》没有明确将北朝鲜人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根据《强制动员调查法》的立法目的没有理由缩小《强制动员调查法》的赔偿范围等事实,原审法院关于北朝鲜人不属于《强制动员调查法》规定的赔偿对象中排除的 "不具有大韩民国国籍的人 "的结论是正当的,驳回被告的上诉。
4.裁决的意义
裁决指出,《宪法》第 3 条规定,成为大韩民国公民的条件由法律规定,第 100 条规定,只要不违反《宪法》,现行法律法规均有效。
据说死者是在《宪法》颁布时获得大韩民国国籍的,1948 年 12 月的《国籍法》第 2 条规定,出生时父亲是大韩民国公民的人应通过出生获得大韩民国国籍、大韩民国宪法》第 3 条规定,大韩民国的领土为朝鲜半岛及其附属地,由于《大韩民国宪法》对包括北朝鲜领土在内的整个朝鲜半岛有效,因此北朝鲜领土自然也是大韩民国的一部分。
我们认为,该裁决符合该法的立法宗旨、颁布历史、《宪法》的领土条款、公平正义与和平统一的宪法精神,以及通过促进朝韩交流与合作实现南北韩社会融合的使命。
我们认为,该裁决符合该法的立法宗旨、颁布历史、《宪法》的领土条款、公平正义与和平统一的宪法精神,以及通过促进朝韩交流与合作实现南北韩社会融合的使命。

